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
2014-12-10 10:11:06根据《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1号令)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矿产”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3〕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明确回收种类、回收方式、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内容,按照再生资源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做好资源回收,特编制本回收指导目录。
本目录所指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本目录中未提及的其他物质的回收利用指引,由相应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回收利用指引
构建以“社区回收点、街镇交投站、区域分拣中心和回收利用基地”为主线的多模式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形成完善的“回收、分拣、利用”循环产业链。
(一)回收种类:本目录的再生资源类别分为九大类,主要是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废木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易污染环境产品(具体目录见附件1)。
(二)回收方式:通过在住宅小区、机关学校、商务企业、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回收点,推广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和便捷的交投方式接受公众交投再生资源,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三)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人为本,诚信至上,强化资源与环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四)利用指引:鼓励加快建设和改造设备先进的分拣加工中心,配置相应运输车辆和加工设备,吸纳相关技术人员,替代原有粗放式加工基地。采取厂商对接方式,分拣和初加工后的回收物资直接配送至各类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
(五)“资源回收、分拣处理、生产利用”流程图:

二、分类回收指导
(一)废旧金属
构建以“回收站点、企事业产废单位-分拣加工中心-利用生产企业”为主线的废金属回收利用模式。强化回收准入机制,实现工业废旧金属规模化回收;鼓励企事业产废单位与规模化回收企业对接,减少回收周转环节;提倡分拣加工中心精细化加工,提高工业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附加值,形成废旧金属的回收、加工、利用产业链。废旧金属回收模式图示:

(二)废塑料、废纸、废橡胶
构建以“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利用生产企业”为主线的回收网络,在社区回收站点交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流动人员的积极性,全方位的开展废塑料、废纸、废橡胶的回收工作。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回收模式图示:

(三)废玻璃、废木材、废旧纺织品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构建以“社区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回收利用基地”以及垃圾分类减量建设与逆向配送回收体系相结合的回收模式。通过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箱,并以奖励的方式调动环卫工人的积极性,在垃圾中转站进行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分拣,提高废玻璃、废木材、废旧纺织品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废玻璃、废木材、废旧纺织品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模式图示: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采取以销售商为主体的、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为专业的、以家电维修及电子废物拆解处置企业为补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多渠道回收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后,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模式图示:

(五)易污染环境产品
对于废弃节能灯、废铅酸电池等易污染环境的产品或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品种和包装物,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生产企业回收义务,并要求使用者将易污染环境的产品,交给有资质企业进行回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易污染环境产品回收模式图示:

三、包装物回收利用指引
包装物的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对于包装物的回收,指引如下:
(一)对于列入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名录(见附件2)的包装材料,包装物使用企业、消费者应充分利用现有有效运行的废旧物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塑料类、纸类包装物可参照本目录第二部分第(二)点进行回收,金属包装物可参照本目录第二部分第(一)点进行回收,玻璃类包装物、木包装物可参照本目录第二部分第(三)点进行回收。
(二)对于有毒有害的包装物如废弃医疗包装物、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等及包装物中不可利用(或有毒有害)部分,应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以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包装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回收利用,不得丢弃或随意处置。
(三)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从事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附件:1. 主要回收种类
2. 回收利用管理的包装物名录
主要回收种类和回收利用管理的包装物名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