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五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01-01 12:37:39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五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环发〔201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公布我省第五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请你们依照如下要求做好落实: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做好本地区的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力度。
二、名单公布后,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应落实各有关企业将工作回执表(见附件2)上报我厅,并督促本辖区有关企业按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完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等材料上报我厅。
三、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需向我厅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一式七份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我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以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组织专家评估,并在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
联系人:邹耀 王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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