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效率,兑现环评管理“便民高效”承诺,我部对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005/W020100512507015784153.doc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验收申请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