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规范和指导,配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贯彻实施,我部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004/W020100423528417715636.pdf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文书制作 指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