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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恢复受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申请的通知

粤环函〔2019〕977号

  

广州、东莞、中山、惠州、河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碳普惠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我厅恢复受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PHCER”)备案申请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及程序仍按《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随文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等5个方法学,鼓励在全省生态保护区、贫困地区开展包括农林业PHCER在内的相关工作,积极引导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控排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购买上述地区的PH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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