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672/2007-0091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名 称: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环发〔2007〕183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染减排 细则 核算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细则 核算 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 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 COD 和 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