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450号)和《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的精神,为促进环境保护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使金融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信用情况,发挥行业信用体系的作用,增强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机制是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建立绿色信贷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促进“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增加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信息的内容
在继续依据《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中明确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的可用性并扩大信息范围,现增加以下内容。
(一)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
在原向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违法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违法情节和违法性质两项,将企业违法的类别划分为恶意违法和一般违法,为金融部门进行信贷决策提供参考。(见附件一表1)
其中,恶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私设暗管”偷排的;
(2)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
(3)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
(4)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
(5)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
(6)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
(7)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8)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见附件一表2)
(三)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类信息(见附件一表3)
(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见附件一表4)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信息的收集和录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对照“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表”、“企业建设项目环评信息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表”所列的数据项信息,认真收集、准确掌握经确认的企业环境信息的情况。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数据项释义表中的数据项描述要求逐项分别填入上述4张表内。
2.信息的报送
自2009年8月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按照下列方式一或二报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统一按照方式二报送。
方式一:
按照《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中“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明细表”,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平台。要在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将已经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填报至“12369环保热线”网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填报,自行负责,及时更新。
方式二:
(1)省(副省级市)、地级市(包括扩权县)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定期将本月本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填入企业信息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部门通报(同时提供电子版)。
(2)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定期将本月本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填入企业信息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上级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上级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信息的审核、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部门提供(同时提供电子版)。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报信息时,要同时抄送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负责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抄送的企业环境信息报送环境保护部。
3.异议数据核实和更正
当企业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环保信息提出异议时,将该信息提供给金融部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附件二)要求,及时提供异议核实结果。确需更正的,应及时对异议数据进行更新和修正。
(二)金融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信息的收集
各级金融机构应在日常的工作中,根据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的企业环境信息,对照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见附件一表6),认真收集、准确掌握经确认的因企业环境信息而压缩、拒绝贷款的信息。
2.信息的报送
(1)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将所在地区企业环境信息统一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获取经环境保护部门盖章确认的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格式转换和预校验,将通过校验的数据文件,定期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将相关环保信息加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2)全国性金融机构于每半年后15个工作日前将全行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同时提供电子版)。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于每半年后15个工作日前将半年内本省各分支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报送(同时提供电子版)。
(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获取经辖区内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辖区内分支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审核表格的合规性,将审核通过的表格分别于每半年后25个工作日前定期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定期通报至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别于每半年后30个工作日前将半年度获取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环境保护部通报(同时提供电子版)。
3.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异议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的内部纠错机制。当企业对环境保护部门所报送的信息提出异议时,信息报送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确实存在所报送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尽快给予删除或更新(见附件一表5)。
2.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要及时更新,应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即在原有报送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表中,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一项补充完整;在原有报送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表中,将“审核时间”和“审核结果”补充完整。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环保执法、审批等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4.各级金融机构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的环境守法信息,防范信贷风险。
5.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宣传。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6.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 信息报送表
2. 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二○○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