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提高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执法 指南 通知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依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有关专项监察可根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环境监察。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006/W0201006105915292351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