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78号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4日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规定。
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要求。 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