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672/2004-0029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4年08月24日
名 称: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文 号: 环发〔2004〕118号 主 题 词: 环保 放射源 编码 规则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O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7号文)要求,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编码规则,自规定之日起,开展放射源编码工作。
附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编码 规则 通知
抄 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