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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环〔201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验收结论和建议等。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专家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最终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市环保局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公示的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向社会主动公开竣工日期(附件3);

2.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调试的,应在调试前,向社会主动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附件4);

3.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验收报告(附件5),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设单位应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版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送日常监管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上述信息平台填报不作为向社会主动公开方式。

(四)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按上述验收程序和要求与主体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在验收工作组召开会议或现场检查前5个工作日书面邀请市环保局。建设单位需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附件6),由市环保局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意见。房地产类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涉及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取得噪声、固废专项验收意见),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验收要点

(一)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五、建设单位验收资料归档要求(其中,八至十三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环评批复要求选择归档)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应将下列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市环保局出具的噪声、固体废物专项验收意见(涉及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四)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五)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七)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八)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附具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应附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十)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应附具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一)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附具合法排水证明;

(十二)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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