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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已废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已废止)

穗环规字〔2018〕4号


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1日

 

 


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


第一条  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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