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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7〕82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环保局法规处、污防处、总量处、环评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环境信息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见附件)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为做好《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等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要求,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于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做好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工作,从2017年7月开始,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证规范排污行为,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按照《实施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分工制度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际,市环保局负责由其实施环境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执法工作,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以下统称“区环保局”)负责由其实施环境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执法工作。

    二、主要工作及分工
    (一)由市环保局总量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安排,组织开展拟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摸查工作,建立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名单,制定全市各阶段排污许可证核发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账号管理工作;会同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做好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规定做好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指导市管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申请材料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研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对策措施或解决办法;为各区环保局相关业务做好指导服务。
    (二)由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全市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于2017年第三季度组织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按证排污情况集中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做好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工作,按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监管执法信息,按规定公开依证监管执法信息;督促市管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按规定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为各区环保局相关业务做好指导服务。
    (三)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区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工作,按要求组织做好拟核发排污许可证区管企业的摸查工作,建立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名单,制定各阶段排污许可证核发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区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指导区管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申请材料的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监管执法信息,按规定公开依证监管执法信息;督促区管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按规定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由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跟进研究排污许可制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我市推进改革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为各区环保局相关业务做好指导服务。
    (五)由市环保局环评处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制改革部署要求,研究完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按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工作,为各区环保局相关业务做好指导服务。
    (六)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局环保专网的正常安全运行,指导并协助各区环保局等单位做好环保专网的运行保障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随着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面将迅速扩大,核发进度将明显加快,监管执法要求将越来越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好精兵强将,保障必要的财力物力,确保我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依证监管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排污许可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内容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贯培训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重点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要注意做好改革工作与现行工作的衔接,对于国家尚未部署的改革行业,要继续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避免管理脱节,确保平稳过渡。
    (四)各区环保局要加强环保专网管理,确保环保专网的正常安全运行,以保障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从2017年7月起,请各区环保局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管执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我局(总量处、执法监察支队);请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市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送局总量处。由市环保局总量处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周展锋,联系电话:832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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