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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关于开展广东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东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8〕3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省内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奖举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公民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的行为。

对于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公民,其举报经查证属实,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绿色公民”评比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热线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邮件或亲自到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69,电子邮箱:xhcyc@gdepb.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名称、地址及违法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被举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被举报企业同时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

(二)对于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省生态环境厅将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或单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经办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四)本通知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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