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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6〕2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方平波 020-8753165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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