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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其他  >  《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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