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法规搜索工具  >  技术规范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312/W020131231370229586806.pdf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