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nitric acid industry
( GB 26131-2010 2011-03-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 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swrwpfbz/201101/W0201302064908071756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