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1年第11号令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科技部部长:万钢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 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 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 体要求。
第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 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 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 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八条 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 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
(二) 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二) 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 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三) 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函;
(四) 组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五) 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 签订购买协议;
(二) 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 按照《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的要求,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 改革委的监督;
(四) 按照国际规则接受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 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在接受核实和提供信息过 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 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
(六) 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就 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七)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后主动申报;
(八)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 减排量转让交易额;
(九) 承担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 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 料:
(一)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 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 案证明)复印件;
(四)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五) 项目设计文件;
(六)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 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 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
(二)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
(三) 方法学应用;
(四) 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
(五) 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六) 减排量购买资金的额外性;
(七) 技术转让情况;
(八) 预计减排量的转让期限;
(九) 监测计划;
(十) 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 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 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 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
(一) 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 排量转让交易额的 65%;
(二) 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 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 30%;
(三) 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 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 10%;
(四) 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 排量转让交易额的 5%;
(五) 其它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 额的 2%。
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 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 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
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 央企业名单
附: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 中国盐业总公司
7.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铝业公司
27.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6.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