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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染地修复后环境监管工作要点(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地块后期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环境安全,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工作要点。

一、监管对象

现阶段,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3类:

  (一)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包括采用原地原位阻隔、原地异位阻隔等污染物总量未降低,或虽采取减量化技术但未降低至修复目标值以下的风险管控类地块。

  (二)规划用途属于GB 36600第二类用地,土壤的污染物含量经修复后达第二类用地修复目标值但未达到第一类用地修复目标值的地块。

  (三)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属、VOCs、SVOCs等)含量超过相应筛选值且存在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使用原位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或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经评估认为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地块。

 二、监管内容

上述3类地块,重点监管内容分别为:

  (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地块。

  1. 跟踪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管控区域开展长期监测,每次监测完成后向所在区的分局报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根据相关技术要求(HJ25.6等)对比历史监测进行趋势预测并形成结论,同步报送管控区域的管理和保护情况。

  分局核实其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是否符合要求,地下水水质是否总体稳定并达标。

  监测表明管控区域下游地下水指标出现异常的地块,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含量持续升高或已超过筛选值时,分局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2. 现场检查。

  对相关管控区域尚未完成开发建设或跟踪监测出现异常的地块,分局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风险管控区域的阻隔体是否被损坏,或有被损坏的风险(目视观察,如地面开挖已明显破坏了阻隔设施,或污染土壤已外露);风险管控区域永久性标识、地下水长期监测井是否受到破坏(地下水监测井整体被移除,或井台和水管等被毁损)。

  (2)风险管控区域实际建设用途是否与效果评估报告载明的规划用途(通常为绿地或道路)一致,防止出现阻隔体被扰动的风险。

  (3)风险管控区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指南(试行)》。

  如上述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整改。

(二)未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

  1. 去向跟踪。

  分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效果评估报告要求落实超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管理措施,在完成土壤外运或场内安全处置后将其去向书面报所在区的分局。

  分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材料,重点关注其土壤是否运至农用地或第一类用地中。

  2. 现场检查。

  对超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方量大于2000立方米的地块,分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地块中未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区域实际建设用途是否与修复方案载明的规划用途一致。尤其关注是否涉及第一类用地的用途,即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2)检查超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是否已开挖,如已开挖,应询问是否外运及外运去向,并通过抽查外运记录核实其去向,确保与调查报告所承诺的去向保持一致。

(三)地下水超筛选值的地块。

  1. 跟踪监测。

  分局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相关地下水风险管控区域开展长期监测,每次监测完成后向所在区的分局报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包含经历史数据比对、趋势预测后形成的结论。

  分局核实其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数据是否保持稳定或达标。

  监测表明管控区域下游地下水指标出现异常的地块,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地块,分局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2. 现场检查。

  对相关区域尚未完成开发建设或跟踪监测出现异常的地块,分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对于使用原位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主要检查地下水管控区域是否存在开发建设活动、阻隔墙等管控设施是否被损坏(目视观察,如地面开挖,或明显破坏了阻隔设施)。

  (2)对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主要检查污染地下水(基坑涌水)是否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可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相应污水处理设施,查看环境监理记录,或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其它佐证资料。

三、监管频次要求

  上述3类地块,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可增加检查频次;跟踪监测频次按经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执行。

四、环境监管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可终止:

  (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地块,改为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其污染物总量已符合相应的修复目标值。

(二)未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经实施污染修复,污染物含量已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已外运至地块外的第二类用地;或土壤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区域已完成开发建设。

(三)地下水超筛选值而无需修复的地块,已完成基坑开挖且地下水已得到妥善处理。

五、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处):每季度核定需纳入修复后环境监管的地块(需完成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制作“广州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基础信息表”(附表)并提供给分局;汇总全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结果,并开展问题分析和研判。

  分局:增补需纳入修复后环境监管的地块(仅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且地下水超筛选值而无需修复);组织实施辖区内地块修复后的具体环境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每年汇总监管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表:广州市污染地块修复后环境监管基础信息表

http://sthjj.gz.gov.cn/tzggwj/content/post_7011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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