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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一、备案范围

(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99/399013/30643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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