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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穗环规字〔2020〕10号

         

市空港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要求,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日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名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http://sthjj.gz.gov.cn/tzggwj/content/post_6465430.html 

注:本名录中各栏目的“环境敏感区”均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对应栏目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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