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活动中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活动中,场地责任主体委托监测服务应坚持“谁委托谁把关”原则,各单位对各自委托行为负责,签订合同明确监测质量保障相关要求。鼓励场地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对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监理,并出具环境监测监理报告。
二、受委托从事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活动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监测机构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场地责任主体将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后,我局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活动中监测质量控制监督工作,对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于出现不符合质控管理要求的监测报告等情况,将实行退件并函告相关责任方开展自查整改;对于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污染地块实施治理修复阶段,我局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重点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污染地块出现二次环境污染。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
(联系人:王汉秋,联系电话:8320317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