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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厅纪检监察组,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十三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聘任、管理、解聘、联络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以及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管理日常具体工作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二)关心、支持和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三)实事求是,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严谨,积极主动,敢于反映生态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

(四)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督及调研工作。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科研院所人员以及其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中聘任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监督员,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由拟聘任人选报经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意后,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两届。

社会监督员的名单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http://gdee.gd.gov.cn/)公布。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二)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日常工作;

(三)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四)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有证据材料一并附上,由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接收。

如社会监督员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有关情况。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可在信函左上角注明“直通车”,法规与标准处收到后应直接交有关厅领导;需要直接面见厅领导的,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联系落实有关事宜。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或者举报、投诉,由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接收后按反映问题的内容交相关处室(单位)处理。相关处室(单位)应认真 研究、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举报、投诉问题的社会监督员。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向社会监督员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后续查处情况。属于信访范围的,处理期限执行《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
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视情况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调研活动等,就推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聘任关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责任追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监督员活动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专家咨询、现场调研活动等工作经费,应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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