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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9年第十一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与标准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厅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我厅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机构依照我厅职能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五)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第五条 我厅承办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对所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我厅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事实、证据等全部案卷材料;

(三)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论证意见;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法制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退回承办机构补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包括执行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况;

(四)调查(审查)取证、事实认定和听证情况;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有关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包括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我厅的管辖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机构集体讨论,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 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分管法制机构的厅领导批准可 以延长3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承办机构应协商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同步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疑难复杂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我厅常年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调阅执法活动材料、法律顾问审查、征询意见等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适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具体审核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提请我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执法事实、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78/378718/26825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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