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赤潮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州市赤潮灾害监测与响应应急预案》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由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http://sthjj.gz.gov.cn/attachment/0/45/45376/530434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