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空港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2018年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我局更名后现予重新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20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