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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现将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予以公告。清单内容详见附件。

自2020年3月9日起,附件所列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各有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省生态环境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委托事项办理中,如涉及行政复议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委托实施事项清单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922588.html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实施事项清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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