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算,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或水下工程、抢险救灾及应急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小型拆除工程、施工期5日以下(含5日)且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临时性、养护性市政工程除外。
附件:《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http://sthjj.gz.gov.cn/gzepb/ggqstz/201504/7fd4f57caeff45f6907bf278f076dcb3/files/6a0c447bf70c4b71b29ff8cae9d0a00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