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 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附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82/382560/2724359.pdf
http://gdee.gd.gov.cn/hbbzwb/content/post_2724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