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 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附件: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86/386656/290034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