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向淡水河、石马 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含屠宰 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6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 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附件: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80/380936/27162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