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附件: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69/369974/25370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