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附件: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69/369973/25370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