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法规搜索工具  >  政策要求  >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301/t20130107_244747.htm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