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现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工信部原〔2018〕2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7552898/part/7553598.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