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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3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5日印发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 行)

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803/t20180323_4329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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