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3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5日印发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 行)
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803/t20180323_4329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