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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技术规范  >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适用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请示》(吉环文〔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和评价。乡镇地区环境振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以上两项标准执行。

  二、我部正在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将统一规定城市和乡村区域环境振动限值与监测要求,适用于今后振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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