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4/W020170401378496587453.pdf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
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高污染燃料目录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4/W02017040137849658745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