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e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标准号:HJ848-2017 2017-11-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 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城市和工业污水 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710/W0201710174029706937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