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标准号:HJ 883-2017 2018-01-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712/W0201712275979890156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