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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号: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         2018-03-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 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801/W020180322535566350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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