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and PM2.5)
标准号: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8-09-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 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 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808/W0201808153580166935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