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flat glass industry
标准号:HJ 988-2018 2019-03-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812/W0201812103186496893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