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armacy industry-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manufacturing
标准号:HJ 1064—2019 2019-12-10 实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 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核发。 本标准适用于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藏药和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排污单位、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 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 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912/W0202001033240674347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