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pharmaceuticals industry
标准号:HJ 992—2018 2019-03-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991 进行核算。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HJ 992—2018)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wrfzjszc/201901/W0201901113429739674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