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pesticide industry
标准号:HJ 993—2018 2019-03-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 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wrfzjszc/201901/W0201901165378712551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