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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olyvinylchloride (PVC) industry

标准号:HJ 1036—2019   2019-08-13 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 189号)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 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1908/W0201908244209572526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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