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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

标准号:HJ 1034—2019   2019-08-13 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工业窑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1908/W020190828514974076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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