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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metal foundry industry

标准号:HJ1115—2020   2020-03-04 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W020200310519293485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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